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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家新生儿出生一个月零6天了,大前天去做儿保,大夫发觉嘴唇发黑提议做心超,結果当日看医生干了发觉小宝宝多元性先天心脏病,A,主动脉紊乱,肺动脉锁闭,等一系列比较严重先天心脏病,但人们从怀孕前到怀孕后每一次查验都没有错过,四维不仅打一次2次,我想问一下医院门诊有义务吗?如果有义务,该如何处理?您好,我们家新生儿出生一个月零6天了,大前天去做儿保,大夫发觉嘴唇发黑提议做心超,結果当日看医生干了发觉小宝宝多元性先天心脏病,A,主动脉紊乱,肺动脉锁闭,等一系列比较严重先天心脏病,但人们从怀孕前到

知识产权 2020-04-28 22: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这种情况一般情况医务人员没有责任,因为检查并不能确保孩子百分百健康,但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院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
    二、医疗纠纷目前可以做的有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县区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当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可申请省级医学会再次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为准。起诉后的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所身上,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我们读完病历才知道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
    三、诉讼时效是三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 在诊疗当中,医生要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
    如果医院实际未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损害到患者的知情权和诊疗权。如果患者不能独立从数据中获得正确信息,等于医院用数据将信息隐匿,使患者继续不知情和受控制。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个同意还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就行了,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时,也要告知其近亲属,而且要取得书面同意。
    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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