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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一个8个月大孩子的妈妈,怀孕时婆婆过来住,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争吵,进而越演越烈,我丈夫对我实施家庭暴力,生下孩子后感情也更不合,成天烽火四起,多次动手打我(我也留了伤害照片)。我决定离开这个没有温暖的家,由于孩子较小,我的生活条件不如他,我主动放弃孩子的主抚养权,请问:1.我主动提出离婚,签署离婚协议后,若他及他妈拒绝我探望孩子,或拿孩子来逼我多要钱,我该怎么顺利的探望孩子。若不让我探望,是否抚养费我也可以拒绝支付?2.考虑到目前我的经济能力不及他好,为了孩子好,我暂时放弃主抚养权,请问我经济情况好过他了我能否向法院申请把孩子判给我?3.离婚后发现我对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不满意,是否还可以申请法院重新判决?我明后天就要签离婚协议,希望您能及时帮助我,谢谢!

离婚 2018-09-02 18: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因为家庭暴力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至于精神上损害,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
    2.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一般会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综合双方的情况予以判决。
  • 对子女抚养权发生争议,法院一般会老虑以下因素: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十周岁以上的要征求子女意见。
    二、两周岁的以上十周岁以下的:
    1、随其生活的一方应有必要的经济能力;
    2、无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的行为与因素,如有赌博习惯、身体有疾病、长期在外等;
    3、与子女生活时间较长,形成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一旦改变环境,不利于子女成长。
  • 首先,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具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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