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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两个合伙人,每个50%的资本出资,公司还没有盈利,一个股东退出,需要考虑什么财务?

合同纠纷 2020-04-28 03: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 1、公司股东要撤资,只能是资产溢价,处理方法如下:如果是减资,首先减少实收资本,如果有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那么剩余部分先冲减原始资本溢价部分,如果还不足弥补,按顺序冲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冲减的过程是按顺序进行,只有在前一个不足弥补的时候才考虑下一个,不是按比例减少。从实质来说,无论冲减净资产的哪个科目,那么剩下的净资产总额都不受影响,所以也不会影响其他股东的股东权益份额。
    2、不能确定公司是否仍在继续经营。
    2、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股东不能抽回出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如果要解散,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方能拿回出资。
    4、可以选择股权转让,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合伙企业劳务出资要注意的风险,  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
      劳务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第一,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的衡量,更多依赖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这种不规范而产生。
    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待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  第二,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以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其可能是因为本身不具备财产出资能力,因此在承担责任问题应当事先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出资人承担。
    当劳务出资人具有足够的财力时,该法律风险则可以忽略。  第三,劳务出资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对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所占的比例,劳务出资人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
    不能简单地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的行为属于撤回出资的退火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动能力的丧失或技能的丧失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的出资比例。
      第四,劳务出资退火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不像其他合伙人对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火时,合伙企业实际上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常常因为劳务出资人退火行为发生矛盾。
  • 股权转让后公司分红: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股权转让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另一种情况是股权转让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还没有经过股东会表决,或者股东会表决不通过。在前一种情况下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对于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分配但还没有支付给自己的股利享有请求权,后一种情况下已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无权请求公司分红。
    如果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已经对转让之前未分红利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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