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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三个人在信用社贷款中,一方为我们签了合同,另一方为他签了合同,合同已经签了,那么,为了保证我们的人们后悔,不要借,我和另一方的手续已经完成,钱已经上了卡,给了我保证人们后悔,我们的卡和合同终止了,但是另一方的人我们要拿出钱,现在我们不想保证他怎么做。你好,我们三个人在信用社贷款中,一方为我们签了合同,另一方为他签了合同,合同已经签了,那么,为了保证我们的人们后悔,不要借,我和另一方的手续已经完成,钱已经上了卡,给了我保证人们后悔,我们的卡和合同终

离婚 2020-04-27 08: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保证期间过去的话,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 通常来说,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款人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如果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那么担保人怎样终止担保?
    根据担保法规定:
    1、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对于借条上担保责任的解除,按欠条约定的时间,超过时间责任解除。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采纳了肯定的观点,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解释确立了担保人在无效担保合同下的追偿权问题,开创了“过错责任可以追偿”的先例。
    这种解释的主要理由在于,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原本是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最终的责任人,担保人的责任只是一种代偿。担保人因其允诺承担担保责任,责任与权利通常不成比例。
    如果不允许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则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而担保人的过错只是确定担保人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不能改变这种责任为代偿责任的性质。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但是,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则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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