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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今年1月底通过一家房屋代理商出售房屋,签订了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买方支付了80,000笔中介费,给了我100,000笔定金,但一周后我和买方同意退还买方100,000笔定金和70,00美元中介费,因为我们开始销售。你好,我在今年1月底通过一家房屋代理商出售房屋,签订了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买方支付了80,000笔中介费,给了我100,000笔定金,但一周后我和买方同意退还买方100,000笔定金和70,00美元中介

房产纠纷 2020-05-02 17: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定金不能随意退。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约定了定金条款的,定金不能随意要求退,否则构成违约。只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或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退的才能要求对方退还。
      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合同在定金交付后成立生效。定金罚则:交定金的一方违约的,收定金的一方可以不退还定金,收定金的一方违约的,交定金的一方可以要求双倍返还。
  • 中介费是居间介绍的费用,只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或者开始用工一般不予退回,当然如果双方的居间合同里约定可以退还的,那么按合同处理。所谓的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此,一般不予退回。
  •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如果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便是无效的。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却进行预售,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您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定金。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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