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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代理人完全委托代理人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在购买房屋时,代理人支付一切,卖方欠财产费不付,中介人不负责。

合同纠纷 2020-04-26 09: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委托中介卖房,需要签委托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上述的规定,可以随时要求卖方交房,但应当给卖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涉及中介的,还应该要求中介予以赔偿。
  • 小区发生刑事案件,这是施害者,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要担责,物业公司只要按合同要求进行必要的安全协防就不应担责。刑事案件有突出性,偶然性,小区物业不可能防犯。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委托代理合同有如下法律责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
    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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