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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现在有个关于房地产行业涉及到建筑上的钢管租赁的债务问题,需向你请教一下。我是搞模板租赁的,经营的钢管租赁给一个建筑商(材料员)老刘(化名),他们承包的是一栋小楼属于乙方,这个建筑商的老板是老刘的二儿子小刘(化名),老刘是大材料员,主要负责租赁这方面的,于是我们把钢管租赁给老刘(材料员),提货单和退货单签字的全是老刘(材料员)。并且和他儿子(小刘)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上留下了他儿子的身份证号。2005年开始合作,但是由于父子经营不善,搞建筑赔钱并且欠下了不止我们一家的债,有些搞钢条的人通过起诉小刘(老板),通过法院把小刘(老板)的自身楼房已经被抵债了。导致现在小刘没有钱还我们的12万元。2009年找到父子的老家,父子说没有钱,就给了1000元,但是老刘自己有一套楼房,他还有大儿子和两个女儿。于是我现在想起诉他爸爸(老刘),让他爸爸还钱。于此同时有个我们同行曾经起诉过他儿子(小刘)结果败诉!请问律师,这样做起诉成功的概率有多大?或者有没有更好的方式?请给些可行性的建议或方法。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9-02 19: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欠债不还一般不可以直接卖掉对方房产。若是对方的债务有房产抵押,那么你可以选择起诉,然后向法院申请拍卖抵债。甲的行为极有可能导致的情况是甲将已经由以实际经营的但是仍然登记在甲名下的资产用来抵押,当甲无力偿还时,银行可以要求拍卖“乙的”东西还债。
  • 按照法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因此,因赌博所产生的接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选择不还钱。《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赌博是一种民事行为,但却是一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赌博是明令禁止的,不得赌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和法人必须无条件遵守。
    本案债务是因赌博所生的债务,因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然不产生债的效力。赌博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又称违反公序良俗。
  • 1 欠款是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会受理。建议你们到法院起诉解决。但若是刑事诈骗,则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会受理。
    2 你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合同、邮件、手机短信、录音、汇款纪录等),可以到他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及时起诉要他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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