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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闺女归女性抚养,男性不承担一切花费,之后闺女对男性有赡养义务沒有

离婚 2020-05-01 13: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抚养和领受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
    大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 《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也就是说,双方离婚后,子女对父母都应该履行赡养义务,这与哪一方抚养孩子没有关系。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有规定: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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