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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把邻居的摩托车从门口拿出来,戴上了头盔,在路上已经做了避车,但是面对面的大车进了车底,拖了几米,有许多擦伤,送到医院做了一次检查,幸好没有大障碍,但头晕,整个身体检查的结果还没有出来,这个责任的决定?我们怎么可以要求赔偿?非常紧急,谢谢!妈妈把邻居的摩托车从门口拿出来,戴上了头盔,在路上已经做了避车,但是面对面的大车进了车底,拖了几米,有许多擦伤,送到医院做了一次检查,幸好没有大障碍,但头晕,整个身体检查的结果还没有出来,这个责任的决

综合法律 2020-05-05 17: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个刑事案件到了法院,法院的作法或者是作有罪判决,或者是宣告无罪,或者终止审理,而不会作出“不负刑事责任”的认定。从理论上而言,如果认定不负刑事责任,就意味着不构成犯罪,那么被刑事拘留就是错误的,当事人有权就错误拘留提出国家赔偿要求。
  • 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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