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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我和卖方在中介公司签定《房产转让协议》.在合同约定日10月15日在房屋交换中心办理房产转让登记手续时,卖方因房屋中心交税的合同上面的价格(968000.00)和《房产转让协议》(1100000.00)不一样,(中介公司为少交税作的合同)而拒绝签字,但我们答应卖方换成一样时,而卖方仍然拒绝签字并随后一直不接电话。我的房款和中介费在交易当日全部打在中介公司。好多天中介和卖方也没个说法。请问我要打官司是告中介还是卖方?

房产纠纷 2018-09-03 12: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因签约过程不规范引起的纠纷
      中介人员良莠不齐,一些中介业务员不按规范操作埋下许多纠纷的隐患。比如:签了合同后不给正本而只给复印件、私收中介费、找“托”抬价、故意隐瞒房屋的信息、引诱甚至欺骗客户交纳定金、将各方交纳的税费故意算错等等。
      买卖双方既需要中介人员提供的服务,又不能轻易相信中介的承诺特别是口头承诺,对中介的话一定要冷静判断而不能全听全信,必要时最好上网核实或者向其它专业人员如律师咨询。
  •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的用途是必备条款,作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使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屋用途主要分为住宅、办公、工商业、仓库等,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权用途决定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使用的具体用途,比如说商业用房,只要其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商业,并按商业建筑的要求建设,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其就是商业类房屋,但承租方可能用作商场、饭店、歌舞厅等,房屋的商业用途并不必然可以作为商业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使用,因为具体用途还取决于许多房屋以外的因素,如公安、卫生、消防、城管等部门对某些生产、经营活动在某些区域的限制或特殊要求。
      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指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体的使用用途,因为房屋所有人只能保证房屋符合某一类用途的要求,对于房屋以外的因素无法保证,并且具体使用用途所要具备的房屋类用途以外的条件是针对使用者的。
    如果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房屋的具体用途,那就可能会被认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承租方能按具体用途使用,会给出租方造成不必要的责任,甚至是巨大的损失,在实践中就出现了因约定为具体用途而使出租方受损失的情况。
      虽然租赁双方直接约定具体用途的情况并不常见,但鉴于以上情况,我们仍有必要注意在这方面的宣传,尤其是针对出租方,要求在签订合同时用途应与房产证明材料上一致,而不是写具体用途,以维护自身利益。
    如果双方同意在合同上对具体用途作出约定,那么也应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要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依法纳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买卖双方不成交需要交房屋中介费吗,需不需要交中介费分情况而定。主要内容有;  
    (一)买卖双方不成交,也要支付中介费的情况  许多人以为房屋成交、办理过户了,才算交易成功,才要支付中介费。其实,并不一定是这样。最重要还是签约前看清楚临时合同的条款,看里面约定的支付中介费条件。  
    1、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临时买卖合同。签订协议等于承认中介方在双方交易中提供了居间服务,中介有权利要求收取中介费。  2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子后,买方向卖方支付了定金,这表示双方意见认可了这次交易,也表明中介公司为双方提供了居间服务。中介费由违约的一方支付。  
    (二)买卖双方不成交,不用付中介费的情况  
    1、如果买卖双方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中介公司在提供服务时,采用了欺骗手段让双方签合同,那么可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中介公司退回中介费。  
    2、如果三方在合同注明补充条款,约定某种情况下三方无条件解除合同,同时中介公司在补充条款中承诺不收取中介费,那么碰到约定情况不成交,中介公司不收取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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