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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子还给女儿,但离婚前,丈夫有外债,债权人要求法院冻结离婚后的财产,女方提出异议被法院驳回,怎么办?女方需要还房子吗?

离婚 2020-04-30 14: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涉及到房产名字时的房产分割可大致分为如下四类: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2.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3.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4.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 你好,这个问题的话,要看法院的具体判决.
  •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如果有证据证明当时借钱是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或者经营,仍然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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