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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的小侄子,在注射卡介苗的时候,还有一针乙肝疫苗也要一起打的,但是注射的卫生院,因为操作违规,卡介苗和乙肝的注射窗口不分,所以在注射了卡介苗后,又把后面小孩的卡介苗当成乙肝疫苗注射了,导致我的小侄子注射了2次的卡介苗。后来,说是要注射封闭针,一共要8针,每一针隔3天注射,导致小侄子在医院住了19天,住院费是卫生院垫付的,后来就在赔偿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因为这么小的孩子经过这么折腾之后,有没有后遗症谁也不能肯定,而且这样以后,小侄子很多的医疗保险也是没有办法购买的,人家保险公司不受理的,给小孩今后的生活埋下了很多的隐患,所以我们应该怎么去给小孩子争取小孩子今后的保障,卫生院说私了的话就付给我们一万元,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是怎么解决的!谢谢!

保险纠纷 2018-09-03 12: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公司能报销交通事故医疗费吗,  保险公司报销交通事故医疗费需要医院正规的医疗费单据。出了交通事故医疗费包括为恢复健康需要就医疗支出的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等,按照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具体数额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有什么程序  
    1、立案查验  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验,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保险责任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 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1)服务项目类。  ①挂号费、病历工本费。  ②会诊费、出诊费(含家庭病床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陪护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服务费用。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①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一些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的费用。  ②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③各种健康体检。  ④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⑤各种医疗咨询、医务鉴定项目。  
    (3)医用材料类。  ①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②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③埋藏式自动复律除颤器(ICD)。  ④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诊疗设备类。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5)治疗项目类。  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  ③近视眼矫形术。  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人除外)、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6)其它。  ①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②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③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伤害责任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④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探亲、开会、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⑤除急诊、急救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  ⑥定点医疗机构对外合作的诊疗项目。  ⑦未列入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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