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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6日早晨9点30分左右患者王某(53岁)因诊断为胆结石入住哈密红星医院。7月7日,在病人体检有问题(心电图有异,建议做进一步检查)的状态下进行胆囊摘除手术。术后病人腹胀难忍,医生给病人插上胃管。当日血压上升,而院方没有采取措施。7月8日腹胀没有减轻,病人反而喉部不适,医生解除病人胃管。同时病人开始发烧,医院对此未采取措施。7月9日病人血压增高至160/100,医院再次未采取措施。(以上内容病例可为证据)至中午1时许,病人突然出现呼吸极度困难并丧失意识。院方在普通病房至少经历了15分钟的一般性抢救才将病人转入重症监护室,病人很快死亡。事后红星医院出示死亡通知书中死因为“待查”,并至今未与死者家属见一面。死者家属委托哈密地区医监办组织尸检。7月10日,尸检过程中红星医院公然违反《尸检告知书》中“医患双方只可委派代理观察整个尸检过程”条款,手术主刀医生直接进入尸检现场,尸检完成后在死者众多家属众目睽睽之下驱车将尸检专家接走并直言不讳的说道“包厢已定好”。希望哪位律师能给指一条路,我们要讨个说法,行动自如好好的一个人进了医院3天就死亡了,这个申诉要从哪方面入手。不胜感激!

争议解决 2018-09-03 12: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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