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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由于子宫内膜增厚后,月经不断。去年在**医院用“微创”做了子宫切除手术(当时,因我妈没有上农村合作医疗,院方说用别人的也可以,所以我妈用了我姑家的医疗本)术后三天,院方让出院,我们就出院了,可是在回家后第四天,我妈感觉漏尿,就给其中做手术的一名医生也是我们家族叔打电话,他说做完手术后,膀胱上有个小小疙瘩,可能是它掉了,就漏了,并让我妈去检查,经检查确实漏了,他们说三个多月能长上,并给一些药和棉花堵.可三个多月过去了,仍没长上。他们说再看一段时间,又过了一段时间,还是没长上。我妈去凌源医院检查一次,膀胱仍漏尿。(这次检查仍是用我姑的名字)而此时,我妈的病已经很严重了,脸和腿都肿了。我妈要求做缝合手术,院方说请专家给做。于是今年2月份做了缝合手术,可是在术后第七天又漏了,也就是说二次缝合手术失败了。后来我才知道院方所谓的专家,其实就是本院的医生柳金鲍。我们失望了,也傻了,好好的人走进医院,如今却给弄的千疮百孔。同时我们也醒悟了,要求院方出一部分医疗费转院治疗,院方不给。这时,我的家族叔辞职了。就此事,院方否认医疗事故,并说我妈是自己创伤的,给我妈停药治疗了。我们也想到医疗鉴定。但侧面一打听,说是这院长王**黑道白道都认识,而且有是政协委员!医疗鉴定也是他们说的算,于是我又想到走法律途径,而他们医院又放出风,你们病人用的是别人的名,打官司也打不赢。此时,我们真的没办法,我们在医院也呆不起。这时医院又称说自己先去治回来可以报医疗费,我们是在没辙,东凑西借去沈阳一大治了病,现在我们会来了,医院却出尔反尔了,我们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09-03 13: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通过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手续。到达医学会后,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证明相互身份的证件等等。
    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够一起到达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提交表明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不愿意与医疗机构协商、或者医疗机构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书面申请是对患者及其家属单方申请的要求,而且对于书面申请的内容也做了相关的规定,不再是简单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体为对鉴定事实的叙述和鉴定结果的请求、理由等等。
    在现实医疗纠纷鉴定实践中,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疗技术问题说不清楚、对于鉴定程序也缺乏了解,往往是带有鉴定的要求就直接来到相关的鉴定机构。鉴定中心的接待人员,从方便鉴定的角度出发,会按照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填写或者撰写相关的文书,但是,这样的帮助是出于对患者及其家属方便的基础上的,如果相关工作人员不提供这样的方便的,患者及其家属也不要生气,按照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应当撰写相关申请的。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撰写相关材料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向工作人员提出,请求协助和帮忙

  • 1.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一般需要被侵权人举证医院有过错。。
    2.法律规定在三种情形下,推定医院有过错,你不用举证证明医院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因此,只要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诊疗的医务人员。
    5.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建议及时起诉肇事者,要求按人身损害给予赔偿。 关于医疗纠纷,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复印客观病历,
    2、封存主观病历和输液、输血残液,
    3、起诉到法院,
    4、由法院委托进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或医疗损害技术责任技术鉴定,
    5、依据鉴定结果要求赔偿。 二者需要分别诉讼,分别鉴定。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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