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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俊刑事辩护律师你好!许多人将我名字图象家庭住址工作中等,发在网络上,一件事威胁恐吓诬蔑,谩骂,捏造事实,危害我知名度等……我该怎么做?

刑事辩护 2020-05-01 10: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辱骂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第
    一、通过辱骂的形式实施人身攻击(这里的人身攻击只限于用语言,而没有实际的肢体冲突),根据其情节的轻重,可能分别违反了《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5条规定了侵犯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具体法律条文附后。
  •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否则,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者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网络诽谤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诽谤事件日益增多,因此网络诽谤罪也因此孕育而生。
    网络诽谤严重扰乱了正常网络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网民的思维习惯。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被诽谤后,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直接报警处理,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予以刑事拘留。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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