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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出了车祸,我撞上了人。 我打了120打了110。 那时我把受伤的东西交给了医院3000元。 第二天,我拿着礼物看着受伤的东西交了2000元。 现在我没钱。 我去把拘留的车抬起来了。 什么时候能抬车,没有钱我的车出了车祸,我撞上了人。 我打了120打了110。 那时我把受伤的东西交给了医院3000元。 第二天,我拿着礼物看着受伤的东西交了2000元。 现在我没钱。 我去把拘留的车抬起来了。 什么时候能抬

交通事故 2020-05-07 13:5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担保提车,  
    一、交通事故担保提车  作为机动车过错方,如果车辆被扣押,又无法提供交警部门要求的担保,则不能同意要求交警部门调解。  原因在于:  一般的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时间不超过10日,需要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收到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要求交警部门调解。如果不调解,交警部门20天时间基本上已经“了结”事故案,没有理由再继续扣车。需要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需要委托鉴定,鉴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0日,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延长至60日,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需要出具事故认定书,再加10日的调解申请时间,一般不会超过48天时间。  作为受害方,当机动车过错方明确拒绝交警部门调解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不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扣留有关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需担保的前提有三个:一是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二是该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三是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当场了结。  
    2、扣车的前提。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扣车的前提有两个,一个是应当提供担保而不提供,另一个是处理事故的需要,这两个条件需同时具备。处理事故的需要,主要是处理事故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个案中是否需要扣车,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损害责任明显在受害人一方、致害人与受害人系同事亲朋或者同村村民、受害人损失不大且与机动车价值相比明显偏低等情况就不需要扣车。  
    3、扣车截止时间应以交通事故是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了结”作为界定标准。所谓“了结”,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的处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完自己的法定职责,分二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共同申请损害赔偿调解,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最后一日仍未提出调解申请的,即可视为“了结”;二是当事人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共同提出损害赔偿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或调解终结,达成协议或调解终结即可视为“了结”。  
    二、交通违章罚款标准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没超过额定成员20%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  
    2.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超过额定成员20%的,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3.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在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处20以上-200以下罚款;  
    4.货运机动车超核定载质30%以下的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  
    5.货运机动车超核定载质30%以上或违反规定的处: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6.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含)罚款;  
    7.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8.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处200以下(含)罚款;  
    9.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50以下(含)罚款的;  
    10.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1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 交通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  
    一、交通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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