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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四月份朋友向别人借了十万块钱,当时我是担保人,2010年四月,借款到期,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我朋友与借钱给他的人达成协议向后延期两月还钱,到了六月,我朋友仍然不还钱,借钱给我朋友人于是找到我逼我还钱,请问,我该怎么办,应该承担多少?

债权债务 2018-09-03 16: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所谓借款合同担保,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时,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物或人作为该项借款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为其担保的保证人必须代为清偿债务,或贷款方将贷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变价优先受偿的一种贷款方式。  《商业银行》第7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借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第36条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借款合同进行担保可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对债务人来说则是督促其自觉及时履行债务。

  • 1、借钱到期不还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一审期限为6个月内,二审期限为3个月内,如果一审判决出来后,大家都服,则不用上诉,过了15天则生效,如果对方还不还钱,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限为6个月内。
    2、有担保人了,在在担保期限内可以一起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你所说情况应当仍可以要求担保人还。
  • 有个两年的诉讼时效的问题,也就是说,在两年内不起诉的,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但自然债务仍是存在的,不是无效的问题,债权人仍可以向债务人索要。但诉讼时效也个起算点的问题,如果是欠条且欠条中没有其他还款截止日等约定,通常自写欠条之日起算两年。
    如果是写的借条但借条上已写清了还款日期的,则应从写清的还款日到期后第二天起算两年诉讼时效,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期间,则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或者从债务人同意偿还之日算两年。
      所以,本案中因为没有写清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要从主张债权之日或者债务人同意偿还债务之日起算两年诉讼时效,你这种情况可以起诉,不是上诉,上诉是指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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