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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离异快一年了,孩子抚养权没在我这,因此那时候为了宝宝我也沒有要资产,但是她们一直在小孩和后妈眼前污蔑我,小孩听了她们的污蔑就跟她们吵,而且她们还对小孩不太好,我现在想要回小孩的孩子抚养权,规定再次切分资产,能可以吗?我离异快一年了,孩子抚养权没在我这,因此那时候为了宝宝我也沒有要资产,但是她们一直在小孩和后妈眼前污蔑我,小孩听了她们的污蔑就跟她们吵,而且她们还对小孩不太好,我现在想要回小孩的孩子抚养权,规定再次切

离婚 2020-05-08 08: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
    起诉要回孩子抚养权,法院会考虑双方的工作性质、工作稳定性、经济状况等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判决归谁抚养,因此可以从这些方面着手收集证据。
    1、双方基本条件。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经济条件、教育程度等差异可能会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如果一方的教育水平比较高,可以对孩子学习方面进行指导。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4、孩子的意见。这一点相当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 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 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标准:
    (1)根据取得的法律事实的不同以及财产所有权人数量等因素的不同,严格地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对非财产所有人的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而主张权利的任何请求,均不予支持。
    (2)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同意而私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
    (3)当家庭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了争议时,对凡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关原则对该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7条、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合法财产的,对于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情形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2》
    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后悔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在订立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请
    综上,你问题描述的太不情形,难以理解
    但是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只有符合上述情形的,才可以再次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否则法院不会受理,或者即便受理亦会经过庭审而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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