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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陈XX)托人做房产银行抵押贷款,结果房子变成别人的名字。 具体如下:1月20日,用临时身份证公证,投资公司说是借款需要公证,叫陈XX签了很多名字,(其中可能有委托书的名字)。6万借条和收条撕掉,写3万的借条和收条。另外在投资公司写银行还款的借条:(包括利息,10万(本金是69000左右),月利息14.5%)。陈XX对投资公司说3月18日还。当天陈XX和投资公司去建设银行把69000元还清。4月中旬左右,陈XX把房产证和身份证原件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答应银行抵押贷款的钱除去投资公司的钱,余下的给陈XX。投资公司说帮你做房产抵押,办好后联系你。4月24日左右,投资公司电话来:办好了。陈XX当天过去,拿到身份证,没拿到房产证和抵押贷款的钱,他们编造谎言说要履行银行程序以后才能拿到钱,并威逼胁迫陈XX写收条:收到26万。当时陈XX面对投资公司5个人催促下,其中一人抓住陈XX的手签下名字。陈XX感觉受骗上当询问房产证的事情,但投资公司给了他一张协议书,上面写:该房产交易是假买卖。

银行 2018-09-03 17: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间借贷,由借贷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没有期限,债权人随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发还借款。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债务人不偿还,债权人必须两年以内起诉法院,否则会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发货清单、借条、欠条、录音录像等可能反映其支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
    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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