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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朋友担保抬款两万元,时间是09年的6月到10年的6月到期,可是到期了甲方没有还,乙方也没急着要直到11年的2月份甲方起诉乙方和我,请问在担保法的地二十六条是不有规定担保到期超过六个月以后我担保人的责任就免除了

合同纠纷 2018-09-03 17: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都是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一般与连带的区分是看是否注明了“一般保证”,否则即连带。
    应在担保期内承担还款义务。
  • 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可以高利贷一方协商。 担保人给借款人作担保,向高利贷作担保的同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第一,超过法定利息的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第二,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 保证人分为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一般保证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一般保证人代为清偿其为借款人担保的债务。连带保证人:无论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偿还借款,只要还款期限已过,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连带保证人代为清偿其为借款人担保的债务。
    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视为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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