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本人于2005年5月23日进公司,签合同时被告知合同一年一签,试用期3个月(由于公司每年年初统一对所有员工进行重新签合同,所以本人的合同期限到2005年12月31日结束)。本人在2005年12月10日举行婚礼,并邀请了公司同事参加,并向全公司同事发了喜糖。并经领导同意请了10天(2005年6日—15日)婚假,与2005年16日回公司上班。2005年12月23日突然被告知公司2006年将不和我续签(薪水支付到2005年12月31日但是没有奖金(一年工作以及公司的业绩公司和个人的工作表现,公司会每年给与员工一定的奖励。因为公司奖金于第二年的3或4月份才发),之前没有任何人通知,原因是本人工作不好(部门同时可以作证本人工作态度一向很认真,工作上没有出过错误没有,工作积极,也乐于帮助同事)。本人觉得好像个人的权利受到了伤害,但是又不知道如何维护,特向你们反映,希望得到您相关的指导,谢谢了。

合同纠纷 2018-09-03 18: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的员工也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 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仍不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再看《社会保险法》对缴纳社保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嘉兴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