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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你一个企业债务回收的问题!有几个欠我几十万,好几次都没有结果!目前,由于欠款,我们工厂的运营陷入困境。

债权债务 2020-05-06 13: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人民法院判决后,欠债人仍不偿还借款,你即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进行执行,甚至可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其处罚:
    1、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3、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4、 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5、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也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7、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所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这涉及诉讼时效与投资人债务清偿期限(以下简称“五年”期间)的关系。
    实践中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关系。  第一,“五年”期间性质上属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五年”期间应理解为除斥期间。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规定“五年”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把“五年”期间理解为诉讼时效,则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相矛盾。
      第二,以企业解散时为时间点,把握“五年”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企业解散时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注销登记时间为准。在企业解散时,如果独资企业的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权利人的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即使向投资人主张权利,投资人也可不予清偿;如果企业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在企业解散时,诉讼时效应当停止计算,转为计算除斥期间。
    在“五年”期间内,债权人随时可以向投资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一经主张权利,“五年”期间完成法律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二年),从此又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

  • 1、有欠条的可以使用欠条作为证据,没有欠条可以使用其他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即可。
    2、可以向法院起诉,你取得胜诉判决后可以向法院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如对方名下的车辆、房屋或存款等,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拍卖上述财产,用来偿还你的债务。
  • 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急需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行使权利具有紧迫性,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权利人一方提出申请,义务人一方有履行义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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