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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在香港注册,现在在郑州工作,需要在郑州设立分公司。

公司成立 2020-05-19 08: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分公司设立登记,应该先准备分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等,再去相关部门进行填写表格,进行登记。  
    (一)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  
    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表式
    (1))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表式
    (3))  
    (4)指定(委托)证明;(表式
    (4))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设立分公司,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  
    (3)《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4)《指定(委托)书》,《指定(委托)书》填表须知(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  
    (三)分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 分公司办理工商注册过程中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  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证明。  产权证及产权使用证明的复印件应当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产权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确认。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由被委托人签名并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申请开办物业公司资质的流程: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制度。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是企业实力、规模、业绩和诚信的综合反映,是国家对物业管理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标志。
    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包括: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物业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一定的从事物业管理的业绩。物业管理企业划分为一级、二极、三级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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