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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2年1月在长庆石化公司上班以后,一直被长庆石化公司以其三级单位”长炼科贸“名义签订所谓的“劳务合同”,而转借其主业单位(咸阳长庆石化公司)和其单位正式工人一起上班(其单位正式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是公司单方写好,我们只是签字,合同没有明确“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只是在其中模糊的说明:“劳务合同工”按劳务合同工待遇;劳动合同工按劳动合同工待遇;公司把我们的工资是订死的;不论工龄,所有劳务工待遇一个样,奖金为公司全部员工平均奖金的 60% 有的时候还达不到这个数字!其他的费用也不说明原因:都要比公司正式工人(“劳动合同工”)少好多,公司2004年集资的时候也是把我们分开,正式工人集资10000元,我们只能集资5000,每次的“分红”我们也只能分到正式工人的一半;公司的合同我们签字以后就在也不见了,从来没有给我们一份!

合同纠纷 2018-09-03 19: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 转为正式工之后工资就。不再是以前的不能够低于岗位80%的,而是应当实行同工同酬。
  • 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没签订书面合同,这一点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合同期限1年内,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是违法的。试用期就应当购买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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