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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烟草公司干临时工,2005年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与劳务派遣中心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受该公司派遣到烟草公司。烟草公司和我还有劳务派遣公司三方又订立了“劳务岗位合同书”和“劳动合同书”,确定劳动岗位是某某烟站生产组长。 这些证明我是劳务派遣人员,不是烟草公司职工。2007年冬公司实行商品化育苗,决定扶持李某建育苗工场。因他未搞过育苗,他便让我给他当技术指导,并许诺给我股份。育苗工场建成后,经他同意,让我妻子到育苗工场干活,从而减少开支,增加红利,因此未定工资数额,结束时他也未给我妻子算工钱。我也在节假日在育苗工场干,一直干了几个月,直育苗销售完为止。2008年9月间,结算后,他给我送去17000元。我认为是自己的股份红利,也可以作为自己的技术服务费、劳务费看待,便接受了。2011年3月,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起诉我,6月17日开庭。庭上我提供了自己的劳务合同,证明主体不合法,又举出2007年11月15日和他订的技术指导“协议书”和2008年9月送来17000元的“技术服务费”的“证明”,以证明是劳动报酬而非受贿。检方据此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8月17日检方撤诉,同日县法院裁定准许。10月27日裁定书送达我。 11月18日无新事实证据重新起诉,12月5日开庭,12月16日变更我取保候审为逮捕。12月27日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至今案件没有任何进展,我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我现在该怎么办? 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02 15: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4项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条例》第2条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在处理这类争议时,首先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双方当事人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
    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照补签的劳动合同和争议的具体情况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大小,予以妥善处理。如果当事人拒绝补签劳动合同,以及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 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约定如下: 1,据实填写就可以了,是计件工资,还是计时工资,还是固定工资,可以据实选填。
      2,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
      3,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计划生育费用;
    (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4, 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
    (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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