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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军人。去年五月回家探亲才发现我父亲的工龄计算存在错误,于是我多次向劳动主管部门咨询和反映,其答复不能令人满意和信服,因而只好求助你们,希望通过你们的协助能帮助军人家属排忧解难,维护我父亲的合法权益。我父亲的具体情况如下:  我父亲于一九六九年至一九八四年在原单位连续做了十四年临时工,于一九八四年十月转为原单位正式工,于二○○四年十二月在原单位正常退休。   我父亲原本工龄应为正式工龄加上临时工工龄之和。但现在我父亲的工龄单位是从转为正式工开始计算,只算了二十一年的工龄,因而少算了我父亲做临时工的十四年工龄。可我父亲的的确确在原单位连续做临时工有十四年之久,单位现有的老同志至少有十人以上,能证明我父亲与他们曾一起工作过。当时单位一九七八年之前是凭临时工工条领工资,领完工资临时工工条就上交,只到一九七九年之后单位每年才有以合同书的一式三份的形式给我父亲可以存根。这次因工龄一事我父亲翻箱倒柜找一九七九年之后的合同书。一九七九年五月至一九八○年五月一年的合同书因年久实在无法拼凑,现一九八○年五月至一九八四年五月之间的四年合同书,共四份我父亲有存根。   以上是我父亲工作的基本情况。这次退休时才发现我父亲的工龄单位计算错误,即少算了作为临时工的十四年工龄。因我父亲单位领导班子更换多次,加之当时档案材料做临时工的记录与管理极不规范(档案材料中若无法找到我父亲与单位84年以前签定的用工合同书存根及84年以前个人用工情况简要记载,就足已可说明这一点)。这样就严重损害了我父亲的合法权益。恳请律师你们能帮助我出主意想办法,怎么有力的来维护军属的合法权益?

仲裁 2018-09-03 20: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日起,一个月内要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不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合同里要写明工资怎样计算。不管是正式员工还是临时工,都应依法发放工资,因工资问题产生纠纷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解决。
  • 转为正式工之后工资就。不再是以前的不能够低于岗位80%的,而是应当实行同工同酬。
  • 退休工资与工龄有什么关系?下面: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
    (一)、
    (二)、
    (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你这个是原来国家劳动部颁发的计算办法,现在已经废止,在国家实行缴费政策之前退休的人员,依然是执行的这个办法,凡是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工龄满20年的都是执行75%发给,包括你说的25年,35年或者40年,都是一样的(以上是国家的政策),另外有些省市根据工龄实际情况加发了百分比,最多能拿到95%。  知识延伸——认识工龄: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国务院1978年6月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将“本企业工龄”改叫为“连续工龄”。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的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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