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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两个孩子,一个和一个女儿,现在我和丈夫感情不合,我向他提出离婚,他说两个孩子他都不想要。 我该怎么对待律师?

离婚 2020-05-08 12: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如果去民政局办理两个女儿跟谁生活可以协商,如果去法院起诉离婚,原则上一人一个。
  • 你好!女方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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