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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有一份这样的合同,以下:[甲文:南宁市壮瑶特色保健中心乙方:本人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供双方遵守。一、甲方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决定聘用乙方在XX部门任XX职务。二、乙方上岗前须接受甲方的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上岗,上岗后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满后须接受甲方的岗位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视为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须接受甲方的再培训,若在培训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辞退乙方或恢复乙方原职。三、乙方上岗后,甲方在乙方前三个月工资中扣出服装保证金500元整(转岗除外),服装保证金需要在合同满一年后乙方在正常手续辞职的情况下,甲方给予全部退还。若合同不满一年而乙方中途辞职的,服装保证金不给予退还。四、乙方在甲方工件期间,试用期间甲方按XX形式支付予乙方劳动报酬,试用期满,甲方按XX形式支付予乙方劳动报酬。五、乙方符合甲方制定的福利条件,乙方可享受甲方的福利待遇。六、乙方符合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七、有效期自2005年6月26日至2006年6月26日。八、有效期满,若乙方未提出辞职视为自动续约。九、乙方需辞职时,管理人员(除领班外)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辞职申请,其他人员需提前十五天。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南宁市壮瑶特色保健中心 乙方:本人2005年6月26日 2005年6月26日 ] 我于4月30日上交辞职书,于5月15日结束劳动。

合同纠纷 2018-09-03 21: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尽管试用期离职无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诉单位就可以了,但最好还是做好工作移交,得到领导认可后离职比较妥当。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试用期被辞退按试用期工资标准结算工资。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是否自己的双向选择期限。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按出勤结清工资。
    因为结算的是试用期工资,当然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在转岗培训期间实际发放工资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为合法。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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