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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4月与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与2005年07月6日正式到公司上班。但是工作至今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合同)。期间我催过几次但是均无音讯。于是我在2006年4月16日递交了辞职报告,公司于当天晚上将我的工作QQ收回,但是一直没有给我任何答复和说明,我去问公司只说让我做到月底。于是我打电话问了劳动局热线,热线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想走可以随时离开公司,于是我于2006年4月19日离开公司。 但是至今公司不给我办理离职手续,由于我的档案户口都是在去年毕业时随就业协议落户到其公司名下,现在他们不肯放我的户口和档案,4月份的工资也不给我。 还有一件事我想不明白,公司没有和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但是他们却给我办理了个人社会保险,我觉得很奇怪。

保险纠纷 2018-09-03 21: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1、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辞退劳动者的,必须在试用期结束之前向劳动者提出。现试用期已经结束,只能认为用人单位已经认为你符合录用条件;再擅自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双倍支付赔偿金计一个月工资。
    2、公积金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均不予处理,你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解决。
    3、试用期不能擅自延长,人事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提出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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