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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000000]我于去年4月与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与2005年07月6日正式到公司上班。但是工作至今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合同)。期间我催过几次但是均无音讯。于是我在2006年4月16日递交了辞职报告,公司于当天晚上将我的工作QQ收回,但是一直没有给我任何答复和说明,我去问公司只说让我做到月底。于是我打电话问了劳动局热线,热线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想走可以随时离开公司,于是我于2006年4月19日离开公司。 但是至今公司不给我办理离职手续,由于我的档案户口都是在去年毕业时随就业协议落户到其公司名下,现在他们不肯放我的户口和档案,4月份的工资也不给我。 还有一件事我想不明白,公司没有和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但是他们却给我办理了个人社会保险,我觉得很奇怪。 请问这样的情况我如何才能拿回我的户口和档案,还有我应有的工资? 还有我这样的情况,到底在他们公司我事属于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还是临时工? [/color]

保险纠纷 2018-08-08 12: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提供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及发生事故的证据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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