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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崔是**彩电促销员,于2005年5月提出辞职,公司派何,周两人来接我们的工作.我们在交接好一切工作以后办理离职,并于2005年5月31日中午正式离岗.6月2日我们回苏宁电器取个人物品,周让我们找一个订金票,此订金票是4月30日一位顾客交的现金10300元,因厂家业务一直不让交款所以一直没有开发票.我们发现订金票丢失,当时并没有担心,因为苏宁电器规定订金票必须由经理签字才可以到收银台取钱,我们以为只不过丢了一张纸而已,但是到总收一查才知道,此订金于2005年5月31日被一顾客由一名营业员带着把钱取走了.而且没有任何人签字,当时我们就报警了.后民警调查询问,周何二人不承认知道订金一事,由于当时交接她们也没有要求写成书面文字(而且我们以前交接也从不写书面材料),所以现在本案也没有结案.警方说由于我们苏宁电器没有录像,而且当时退钱的收银员也不能认出是哪个营业员把钱取走的,此案很难审理,但由于此订金票放在哪里只有我们四人知道,所以我们成为犯罪嫌疑人,也许可能以后就是相关责任人.

刑事辩护 2018-09-03 21: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不给办离职,劳动者可以进行劳动仲裁,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偷盗公司物品价值2万元人民币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于4月4日起施行。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 辞职不需要单位批准,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有了证据,在30天(试用期3天)后公司要给你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或劳动监察队投诉公司。

    1、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辞职信的签收单
    2、要回公司签字的辞职信或者再写一份给公司签字后自己保留
    3、和公司确认提交辞职信的事情,做好现场对话录音,尽量诱导老板说出如暂停办理辞职等可以作为证据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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