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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谢谢你的解答,但还想麻烦你解答几个问题。我把事情经过在记述一边律师,你好。我是一家日企的职员,04年8月进公司,签署了2年的劳动合同,在大连工作了8个月后,于05年4月去日本研修。再去研修之前,和公司签订了日文版的研修合同书,合同书中注明的内容大致有:研修期间工资给于70%,研修期间给的生活费,回国后当天起算,要继续在公司工作5年,否则赔偿违约金为10万,按在公司服役的时间比率递减。(当时明确为月比率递减)。我于06年4月14日回国,公司要求签署正式的5年劳动合同,违约金为2个月工资,培训费一栏模糊记入了按公司的就业规则,具体10万不肯写入,10万也由月比率变成了按年比率递减,所以到现在为止我们没有签署。公司可能会采取劳动仲裁的手段。

仲裁 2018-09-03 21: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培训期,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需要承担培训费的全部或者部分。就你所言,如果公司没有跟你签署劳动合同,单纯约定了培训费用,个人认为该协议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另外约定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期限主张,比如培训期两年,你工作一年之后离职,单位至多主张50%。
  • 劳动者在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时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呢这个问题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试用期内也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是逐月失效的。
    双倍工资时效性是从员工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一年内。实践中是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发工资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的诉讼时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若没有约定试用期,则没有试用期。
  • 首先要界定培训性质是属于岗位适应培训还是综合素质延伸培训
    岗位适应性培训是指从事该岗位工作必要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如电工必须有电工上岗证,其领证的培训就是岗位适应性培训,这种培训的费用不应该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再就是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培训费,应有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赔偿的条款,否则不能索赔。
    而综合素质延伸培训则是与从事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非必要性的培训。此类培训如果写入合同条款,那么如果违约就需要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培训的全额费用。
    法律上对于这类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律的基准原则,不能违反平等·自愿的大原则才是有法律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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