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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5年8月1日到某公司办理进厂入职手续,到该公司的船务部门任职报关员,协议定商:试用期为3个月,薪金为2500元/月,支付方式为每月现金支付。本人在职期间已为某公司独立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合同审批等工作。任职期间对本职工作与上司交代的其他工作任务基本完成,并没有为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损失责任等。由于种种原因,本人需要于2005年9月30日离职,本人按公司规定提前30天(2005年8月30日)向公司负责人提出口头申请,并得到批准。本人按申请的口头协定于2005年9月30日离职,但公司并没有按照入职约定支付本人2500元/月的薪金,也就是公司拖欠在下2005年8月份和9月份的薪金共5000元(伍千元整)。离职后,本人也多次向某公司提出支付本人应得薪金的要求,但是某公司负责人一而再地以无需有的理由推托本人,拒绝支付本人应得薪金。后来,某公司的有关职员还以种种理由妨碍在下联系该公司负责人。

海事海商 2018-09-03 21: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员工可以离职,劳动仲裁跟员工是否在职无关,只要仲裁有效的时限内提出劳动仲裁就可以的。
    2、《劳动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仍不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自己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除非是因为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导致你辞职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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