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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6年6月6日与**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试用期合同为期3个月.具体时间为2006年6月7日-2006年9月6日.合同中提到在合同生效的15个工作日其公司有权对我进行考核,这15个工作日不记工资.但其公司在第17个工作日(23号)才电话通知我被解雇.声称礼拜6,7不记在工作日之内.但合同上没有注明.试用期工资为2300元,社会保障2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待签订正式合同另行办理/

合同纠纷 2018-09-03 21: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试用期以及试用期满之后的工资都由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只是对用人单位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做了限制,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式期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试用期工资高于前述标准不受限制。
    如果试用期也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式期工资标准支付的,属于合法取得,不存在退还的问题。  附:《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通常情况下,我国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咋签订劳动合同后进行试用期的有关约定。如果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没有约定试用期的法律也是允许的,但是不能仅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单纯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即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 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无故辞退是违法的,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超过一个月未签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员工的,除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用人单位均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
    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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