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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3.12底到事业单位工作(临时工),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2.6.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时也才开始帮我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2003.6合同到期又续延了二年,同年8月我被借到其下属的另外一单位工作,2005.1.1日又重新签订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2005.12.31日合同到期,他们没说续不续延,直到2月28日下班后通知我(口头通知),第二天不用来上班了。我从第二天开始就没有去了。我已去了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促裁。5月17日收到了同意立案的通知,6月27日开庭。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谢谢!

保险纠纷 2018-09-03 22: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保险到期房屋买卖保险分类:
    1、定值保险
    房屋的保险金额是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来确定的,不因房屋的市场价值的涨跌而增减。若房屋遭受意外损坏,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的全额赔偿;若只有部分损失,则按保险金额乘以损失成数赔偿。
    例如:某房屋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为100万元,遭受意外损坏时,房屋市价涨至120万元(或跌为80万元)。
    A、若房屋全损按保险额100万元赔偿;
    B、若部分损失,损失量为七成按70万元(100万元×70%)赔偿。
    2、不定值保险
    在这种保险中,保险合同上不约定保险标的实际价格,只列明合同上的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金额,被保险的房屋发生意外损坏时按照市价来计算赔偿。同上例
    A、若房屋全损:房屋市价涨为120万元,赔偿100万元;房屋市价跌至80万元,赔偿80万元。
    B、若房屋部分损失为七成:房屋市价涨为120万元,实际损失为84万元(120×70%),赔偿70万元(84×100/120);市价跌为80万元,实际损失为56万元(80×70%),赔偿56万元。
    3、重置价格保险
    房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约定按房屋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申请将一幢旧房屋按相当于重建一幢新房屋的价值来保险,一旦房屋发生事故即可按重置价格获得赔偿。
    4、第一危险责任保险
    这种保险方式不要求投保人将房屋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而按一次意外事故可能发生的最高损失金额来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比例如何,只要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人均按实际损失赔付。
    如房屋估价为100万元,约定保额为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损失为20万元,则保险人应按20万元赔偿。由于这种保险方式中在超过保险金额的第二部分房屋价值第二保险完全未曾投保,因此称这种方式为"第一危险责任保险"。
  •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具体表现。《条例》第三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它把劳动合同内容条文化,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
  • 劳动仲裁开庭注意事项 
    1、全面了解与争议相关的事实,收集整理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仲裁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  
    2、逐一核查己方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完全相符合,避免缺页、遗漏或顺序错乱。  
    3、理性判断己方主张在法律层面上能否完全成立,并在此基础上预先考虑调解方案。劳动仲裁机构开庭过程中,均会组织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无需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承担责任的一方如果不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是最快捷、最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避免“讼累”,并可以短时间内实现自身权利。为方便仲裁庭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应在庭前考虑好自身调解方案。  
    4、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前向仲裁机构提交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和待证明事项说明。  
    5、明确开庭通知书记载的开庭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避免迟到、缺席或遗漏身份证件、证据原件。  
    6、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准时到庭的,应当在开庭日期前4日通知仲裁委员会,并递交书面说明,经仲裁机构同意可以延期开庭或延时开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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