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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去年本科毕业的陆川籍大学生,于今年7月26日与博白一私立学校启德中学签了一年合同(期限为06年8月18日至07年7月10日,试用期3个月,若我们毁约对其造成损失,以一个月基本工资作为赔偿)。这之前我常打听陆川今年是否公开招公办教师,但都没听说。8月中旬招考公办教师,我去报考并参加体检。虽然还不知是否能在陆川入编,但考虑到等到知道时,我若能入编,肯定不想在启德教了,那时他们就难找老师了。于是冒着可能两边都不能呆的危险,8月19日(启德中学开始培训教师)我还是将实情告知启德中学。他们当即叫我交1000元办理离职手续,三天过后又说,若我不办理就联合什么公办学校告我。我觉得挺火的,我又没对他们造成什么损失,离开学还有那么长时间,他们还有足够时间找老师嘛。早知等到9月份确定下来再告知他们,到那时他们就难找老师了,而我至多也是赔1000元。1000块虽不多,却是在我们陆川刚参加工作的教师两个月的工资。我认识的人几乎每一个都叫我不用理。不过该给或者说必须给的还是得给。

合同纠纷 2018-09-04 00: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
    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 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并且可以依法提出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试用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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