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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年12月20日-2006年7月31日工作于布吉镇雪象村一家家具公司,2001.12.20-2004.4.30的职位是保安,基本工资是450元/月,绩效工资是150元/月;月工资是600元/月;其间深圳特区外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450元/月,但公司给我的加班费标准是3元/小时,加班费不论节假日都一样,我每月加班平均有170小时左右; 2004.5.1-2005.5.1的职位是仓库助理,工资调整为1060元/月,基本工资是580元/月;绩效工资是480元/月;其间深圳特区外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580元/月,但公司给我的加班费为4元/小时,加班费不论节假日都一样,我每月加班平均有110小时左右; 2005.5.1-2006.7.31我的职位是物控文员,工资调整为1235元/月,基本工资为580元/月;绩效工资为655元/月;每月加班时间有72小时左右/月,但公司给我的加班费为5元/小时;加班费不论节假日都一样,其间深圳特区外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580元/月; 2001.12.20-2006.3.1公司上班时间为上午7:45-11:45;下午13:25-17:45;每天多上20分钟的班,没有新酬 ; 2005.12.25日公司到了注册期限,后重新注册为另一公司,法人代表也变换了,但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且与现公司签有相关条约,即现单位承认我的工龄,工种,入司时间,8月15日合同到期,公司与我解除合同关系

劳动纠纷 2018-09-04 00: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本人工资
    用于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部分省市还用于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也适用于本人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期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少报工资致使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于人多为补足差额。
  • 职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包括车贴和饭贴)。
    社保的平均工资是指当地全体职工上一年度工资的月平均值,是按照税前计算,但这项平均工资包含加班费,而且还包括节假日的加班费。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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