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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现在在一家私企任职。8月份我怀孕两个月了,因为身体的原因,向单位讲明情况后8月末在家休息了两个星期后上班,被公司告知因绩效考核很差,要调整其工资。 我现在有几个事实想向您陈述一下: 1、我于2005-9-13日与公司签定两年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有几下几点:我的工作部门是:系统开发部。职位(工种):业务管理员。劳动报酬:每月人民币1950元。公司实行业绩评估制,每半年对所有员工进行评估。 2、此次绩效考评是针对3-6月份工作表现进行的考评,1月份和4月份分别也进行了两次考评。公司对员工分为技术人员考评和非技术人员考评。1月份和4月份对我进行的是非技术员工的考评,7月份对我进行的是技术员工的考评。 3、部门经理调整我工资的理由是此次绩效考评很差,但是我曾看过我的这次绩效考评,分数档次为B(符合要求),且我已经拍下了照片作为存根。 4、公司通知我下降两级工资后,我问公司的我的工作调整,公司回答为暂时不变。 5、我曾查阅,妇女在怀孕期间基本工资不能降低。出于以上事实,我认为我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1、合同事实是 职位:业务管理员。应为非技术员工进行考核。 2、公司考核制度不严谨,为达到下调工资目的,谎称绩效不合格。 3、公司未执行有关的妇女保护国家规定,任意下调我的工资。以上事实,公司为了达到目的,采用了种种与事实不符的手段。我想请问律师,我应该如保护我的权益,还应有哪些事实材料,也请律师能够帮帮我,我真不知道下一步怎么办??

妇女儿童权益 2018-09-04 00: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相对固定,绩效工资是浮动工资,可以不在劳动合同中具体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绩效考核方案及绩效工资;如果因为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发生纠纷,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1、用人单位单方给劳动者降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资,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既然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每月工资金额,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该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资的义务。  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
    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未经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该公司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故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也是扣克工资的行为,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规定:“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
    原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同时如果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的,还应当支付克扣工资数目的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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