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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5月13日到一民企工作,并于2004年5月24日与企业签订了一份保密合同。合同的大至内容为:第一、我要为单位保守商务秘密。第二、我要为单位服务三年。第三,我若违约,将要赔偿企业8000元人民币。时至2006年6月30日,该企业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关系合同、未给予我交纳社会保险、星期六上班未发放加班费、强行扣除工作人员的服装费用。为此,我向企业要求提出补偿,企业一直未给办理以上的内容。(现在企业给我交的保险只有2006年7月份的),于是,我在2006年7月29日向企业暂停服务(未办理离职手续),并于2006年8月2日向劳动仲裁部门递交了申诉书。在我向劳动部门递交仲裁书后,企业就向我通知要求我去企业办理离职手续,对于企业未补尝给我的,我拒绝了办理离职手续。

合同纠纷 2018-09-04 00: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停缴劳动者的社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也就是所说的快辞工。并可以要求结清剩余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办理离职手续等。  其余情况下,劳动者主动离职是没有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诉人增加仲裁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相关仲裁请求的,案件处理费按不同的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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