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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红 女 汉族 1964年11月9日生 住泰州市寺巷镇小寿村6组23号被告:寺巷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定被告还我住宅权,并赔偿我由此而带来的经济损失2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承担本诉讼费用。事情原由:原告为本镇合法村户,在2003年4月5日申请建房。经村组委员同意,到村镇建设办公室审批,到现在未能解决,面对政府,我无可奈何,为能给孩子一个家,看到别人建房,我也违章,别人违章如愿以偿,而我建房却到现在未能完房,他们不是前来阻止,就是前来扒房,造成了许多经济损失,我欲哭无泪,到现在居无定所,靠租房为生。为此兄弟姐妹差点反目成仇,恶言相象,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身体日渐衰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与男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行政机关为赔偿机关”等法律。特具此状,请求法院依法解决。

损害赔偿 2018-09-04 01: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是以行政或司法机关违法为前提。赔偿又分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在国家赔偿法中设置了不同的程序。  刑事赔偿主要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违法,给当事人造成侵害。
    其赔偿程序的初始得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确认申请,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确认违法有多种形式,如错判、错拘、错捕等,这些明显错案的,实际已经确认违法,不需要再走确认程序。
    不明显的,或当事人认为是违法,但需要行政或司法机关确认的,则需经行政或司法机关确认,确认的期限是60日。对确认有异议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能“申诉”,也就是进入了“信访程序”。
    一旦该机关确认自己行为不违法,你就永远走不进赔偿的实体中了。这也是现行国家赔偿法的缺憾,故被人们称为“不赔法”。对确认违法的,才可进一步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二个月内,应当作出赔偿决定。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行政赔偿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违法,给当事人造成侵害的。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有五种:
    (1)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有四种: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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