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带至公安派出所,愿意系与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期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部门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刑事辩护 2018-09-04 01: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的说法,初次嫖娼可以视为情节较轻,但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里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适用时,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是公安机关酌情掌握的情节,属于公安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既可以认为属于情节较轻,也可以认为不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千罚款属于法律规定的上限,但不属于违法,只是合理性问题。
    对于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即使通过诉讼也不能解决。
  • 这要分具体情节,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不同,行政拘留最长15天,如果是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为14天,但后果正常是要判刑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 关于被行政拘留问题的解答: 拘留所探视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规定了一个月最多一次,一次不能超过一个小时,一次最多见三人。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
    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
    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第三十六条 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
      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无锡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