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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我去公益处工作,三年后,该单位继续不使用劳动合同,2019年这个月,但是我在4月退休,现在该单位单方面辞职,我能得到什么补偿?

劳动纠纷 2020-05-09 14: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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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 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 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由企业支付时一次 性代扣并按规定代缴。
  • 公司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赔偿。
  • 不管是公司先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员工先行提出,员工都可能有权利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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