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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三个合伙开店,B管理,签订协议是按入股比例分配利润(当初只有一个店),已开三年无分红。期间生意较好B拿出一部分资金陆续在各地开设奋斗。合同为ABC三人签订。问题1:请问后续开的分店三人是否也是按入股比例分红,能证明B是用当初那一个店得资金开设分店的(签订协议时只有一个店,而协议店得地址也在合同内)在B管理期间因陆续开设分店人手不够,即叫A的儿子与儿子媳妇参与管理分店。期间A的儿子挪用公款30W,随即B说当初分红只分当初那一个店,A的儿子挪用公款已超当初那店得利润分配额,不起诉他已算好的啦,即不予分红。问题2:请问A的儿子是否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如果全部店的利润能分红那么A可以分100W)。问题3,如果需要担负经济赔偿责任,A的儿子媳妇需要承担共同债务吗?(A儿子挪用公款,儿子媳妇并不知情,但其中一小部分用于生活开支)问题4,现A儿子与儿子媳妇离婚,请问儿子媳妇还可以在财产分割上站有一席位置吗?

离婚 2018-09-04 12: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注意:   
    (1)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2)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调解不成时,再进行判决。   
    (3)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司法解释共4条,其中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说,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 首先需要全部继承人中有一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分割之诉,将其他继承人作为被告,到法院立案。这样人民法院需通过征集确定哪些是遗产。全部遗产有大家平均分割,如果是涉及到房产会复杂些,可能需要竞价,拍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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