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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5月,我与一个水库地方管理处签订了一份为期十年的承包合同,我为法人代表,现已经营了四年多,现将它转让给刘某,我与刘某还签订了一份转包合同,合同书面注明以后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地方纠纷和经营亏损都由对方自行负责。但管理处不认同刘某,要求我与刘某另签订一份委托合同,即合同书面写着是我将水库委托给刘某经营的,也已注明以后的任何责任义务等都由刘某承担,请问我们签的三份合同都有法律效力吗?若刘某日后经营中出现什么安全等事故,他无力赔偿了,因我与水库管理处签订的我是法人代表,我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急,谢谢

其他 2009-05-17 22:2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三份合同都有法律效力,只是约束力不同。具体而言,第二份合同对你与刘某有约束力,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第三份合同其实是第二份合同的复制,如果水库地方管理处对其认可并在合同文本上有所明确表示,则该合同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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