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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企业内退职工,在一次企业内部招聘某一岗位过程中,由于在职职工无人应聘而被本人应聘成功,并与企业签订了应聘合同。在报酬问题上,企业以内退职工已经发放内退工资为由,按照应聘岗位工资标准的60%给予发放,(标准为800元,现发给我480元,低于全市平均工资标准)请问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劳动纠纷 2018-09-04 15: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有合同,可以按合同主张补足差额。
    内退,即内部退养,是体制改革大潮中国营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过渡性举措,与劳动法精神相悖,为现代劳动制度所不取。内退是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费,订立有内退协议,用人单位没有按协议规定支付生活费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中没有明确的,用人单位具有工资分配自主权,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分配办法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直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不可以的,除非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需要经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有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或者,劳动者去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进行处罚,下达了处罚决定后,可以转到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根据您描述的情形,用人单位已满一年未与您订立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您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您可主张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两倍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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