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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6月份师范毕业的一名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是在本市一家由外商投资的语言培训中心当一名教育顾问.主要职责就是负责招生.在8月10号的时候我与公司签署了一份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工资待遇一个月600,只要业绩到达1万元就可以立即转正.因为初来乍道,不知道职场的规则.从我签合同的那天到9月23日(40多天),我才拿到8月份425元的工资.公司的解释是,工资要到第二个月才能发第一个月的工资,因为这关系到提成的多少.等于说公司始终要扣押员工一个月的工资.我不知道其它同类的培训中心是怎么样操作的,我开始也没在意.直到后来公司又安排我其它事情做,而只给我一个人工资的时候,我就想辞职了.虽然看起来好象是在提拔我,其实根本就是在压榨我的剩余价值.我于9月28日向公司经理提出辞职申请,他没同意我的请求,也没有收我的辞职信,只是让我等外商老板回来之后再亲自跟他们说.然后就让我在家放假,是没有工资的.我一直到10月9日才回去上班.到10月12号我移交完了东西才正式离职.当时走的时候公司没有结算我9月份的工资,只说等到10月22日集体发工资的时候再给我发.我写了个书面申请请我同事帮我代领,但是到了22号的时候,他们大家都发了,就没发我这个已经离职的员工的.此后几天我几番要说法,他们都以各种借口搪塞我,摆明了是不想给我.我很气愤,但是也没能力要回属于自己应得的钱.

外商投资 2018-09-04 16: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员工培训是作为员工的一项福利。公司从员工工资内扣除培训费属于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劳动者试用期辞职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计算。
      试用期是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对方是否时候自己的期限,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3天期满,用人单位即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按出勤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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