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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3月4日与原公司签署就业合同,年限2年,自然到2007年3月2日结束。原合同有规定如果发生公司开除或者个人在和同终止前离职或者劳动合同自然结束(3者中任何一个),公司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不得与竞争公司工作,并与支付相当3个月的工资。 我于2007年3月2日收到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中规定2007年2月份工资和离职后3个月的工资,我还未签署这份通知书。原公司规定当月工资在下个月的第一天支付,但是到现在(2007年3月18日)未见2月份工资加上过去2年余下节假日折算现金入账。

劳动纠纷 2018-09-04 17: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的标准如下:
    1、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合同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2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我国法律规定了如果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有权不同用人单位继续续签劳动合同而选在离职。劳动者如果同用人单位续签,而用人单位单方面拒绝续签,或者用人单位同意续签,但是降低劳动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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