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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曲律师您好:2005年6月,我因与单位就工资、社会保险和给我无限期放假(长达12年)的问题与单位产生纠纷,并经过了劳动仲裁。我对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劳动争议案应交纳50元的起诉费,法院却按标的收取,需交纳3,000多元。我实在交不起,在15日内没有起诉,裁决书产生了法律效力。去年3月,我的经济状况略有好转,压缩了一多半的诉讼标的,交了1,600多元的诉讼费,到法院立了案。4月份开庭。10月份下达判决书。判决“原告的请求已被劳动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认。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不予审理。”我上诉到中院,中院仍维持原判。败诉后,我便要求 一、二审法院退还多收的起诉费和一审法院承担我超过诉讼时效的责任。他们的答复是,收费规定是十多年前订的,这些年,物价张了10多倍,劳动争议案早已改为按标的收取。我到处走访,后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于今年2月将多收的3,000多元退还给我,但对因此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却不给答复。

诉讼 2018-09-04 17: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遇到劳动纠纷问题,第一步要做的就是与所属单位尽量达成和解,若达不成和解,劳动者应寻求单位工会的帮助。
    2、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功,第二步就需要进入劳动仲裁过程。此时,劳动者应准备好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的各类证据,比如劳动合同书、聘任书、协议书、单据、传单、信函等,还有物证及视听资料,之后,带着证据到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一般较长,从申请到仲裁,至少要经过三个月至六个月的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这个期限,就意味着从法律程序上已经丧失了为自己讨回公道的权利。
    3、除拖欠工资外,所有劳动纠纷都应先接受仲裁,如不服仲裁,才可以进入法院的立案过程。工伤医疗费、劳动待遇、赔偿补偿金等劳动纠纷问题,在证据确凿且符合规定金额数目时,将采取“一裁终局”的形式,这就意味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有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的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完全交由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 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讲解:
    1、我国关于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规定2008年5月1日前,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2008年5月1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
    《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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