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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问题是:1、请问我们的要求合理吗?劳动仲裁是否应该支持?2、我们还有什么其他要注意的地方吗?还有什么其他可以再要的赔偿吗?3、现在单位不承认跟报社签的那份试用期协议,就是不承认我们的到岗日期,要以后来签的劳动合同为准。我问劳动仲裁是否需要我提供两家独立法人公司相关联的证据,劳动仲裁说就是提供了也没用,他们3月9日发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这样算来我们的工作年限还是按一年算(不是应该提前一个月吗),请问单位的这种行为我们怎么应对?劳动仲裁的说法对吗?(因为听单位在职同事说,单位托了关系打点了劳动仲裁)4、对于我的同事索要另一部分工资的事情,单位将劳动合同的其中一页进行撤换,把工资那项进行了修改,将10800的工资总额划分为基本工资、补贴和绩效工资。其中绩效工资部份就是未发的那一部分。然后又制作了一份没有得到员工认可的绩效管理办法,然后在庭上说是因为员工没有完成绩效考核的任务所以才不发另一部分工资,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非常希望得到您的法律援助! 不胜感激!!

仲裁 2018-09-04 17: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劳动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当然,没有证据也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只是有败诉的风险。
      部分证据由用人单位保管的,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义务,这叫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工伤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如下:
    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
    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5、调解;
    6、调解不成,裁决。
  • 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必须去应诉,如果不去,会被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那么有败诉的可能性,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所以,劳动者必须去应诉,去仲裁委拿一下对方的劳动仲裁申请书,看那看对方申请的什么,然后找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针对性的进行抗辩,规避不必要的损失。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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