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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以下困惑,麻烦您给我分析一下。我(乙方)与**企业集团(甲方)签订了三年半的合同(从2002年8月~2006年1月)合同有这样的说法:(1)当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被甲方开除时,乙方要按照X=A(违约金)+B(滞纳金)+C(培训费)+D(户口转迁费用)+E(档案管理费用)之计算方法赔偿甲方;(2)当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时,乙方要在15日之内向甲方赔偿X=A(违约金)+B(滞纳金)+C(培训费)+D(户口转迁费用)+E(档案管理费用)此笔费用;若乙方未在此期限内向甲方交纳此笔费用,甲方则有权冻结乙方档案及户口簿等资料,乙方还需按每日0.5元的滞纳金补偿甲方我与此家公司在2002年8月份签订的此份合同。2003年SARS时,违反了公司的规定,被公司中央人资部开除;但因所在事业处工作需要,私下将我留下来,这样我就又在公司干了一年,到2004年2月份我自己提出了离职申请,并得到了批准。离职时,我也到中央人资办理了手续,中央人资的人没提及违约金之类的事,我以为我被他们开除了,所以他们没问我要交违约金。时之今日,我要取回我的户口本,他们要我缴纳5000(违约金)+2028(滞纳金

合同纠纷 2018-09-04 17: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
    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 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如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提前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你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主张相当于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按你到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满6个月的,发半个月。
  • 只有在两种情形下单位才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1、单位对员工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如果服务期没到员工要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2、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协议,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约定的违约金都是无效的。 不过,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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